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꾐胜利、***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2民初248号
申请人:徐胜利,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
住驻马店市确山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1282119760710403X。
申请人:***,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
住漯河市郾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23196211142039。
申请人:刘俊杰,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身份证
号码:41112319771217755X。
申请人:国俊玲,女,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居民身份证
号码:41282119740617404X。
申请人:赵运华,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庄店村168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123196603042037。
申请人:张永辉,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临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23196603042037。
申请人:张有才,男,1965年5月4号,汉族,住河南
省临颖县陈庄乡陈庄村967号,居民身份证号码:
411122196505245475。
申请人:潘新军,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
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居民身份
证号码:××。
被申请人:侯松杰,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住河
南省郸城县钱店镇陈庄行政村罗楼村167号,居民身份证号
2
码:412726198011146299。
被申请人: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
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赵和镇西赵和村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梦龙。
申请人徐胜利、***、刘俊杰、国俊玲、赵运华、张
永辉、张有才、潘新军与被申请人侯松杰、河南晨升园林建
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
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缴纳保全费,请求对被申请
人侯松杰、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3518元
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供有长安
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
615712022410008000044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胜利、***、刘俊杰、国
俊玲、赵运华、张永辉、张有才、潘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
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侯松杰、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名下143518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  立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帅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