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250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1966年1月26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武、马珍珠,河南誉齐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女,汉族,1972年6月27日生,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宣东、张俊霞(实习),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225005367717J。
负责人:蔡普光。
地址: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昱赛,河南兰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0626737025。
住所地:驻马店市交通路西段(药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王山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有力,男,汉族,1964年3月15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766221376N。
住所地:上蔡县南环一路中段北侧175号。
法定代表人:晋园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阳,男,汉族,1988年8月16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86016623M。
住所地:林州市五龙镇淇滨大道18号。
法定代表人:任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宇,男,汉族,1993年1月12日生,住河南省上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20834962234。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赵和镇西赵和村府前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郝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男,汉族,1973年1月7日生,住河南省孟州市。公司员工,诉讼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原告申请,追加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森苑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华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晨升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告,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应得工程款10945432.33元,并支付其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由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清偿责任;3、由第一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经***介绍,共同承接了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发包的兰考县堌阳镇范场村美丽乡村改造及孔场村党建红旗村打造绿化工程项目、堌阳镇镇村提升工程等六个项目,总工程价款26480446.66元。增加树苗应付款为1634418元。截止目前,仅支付了原告4328498元,余下工程款未付。原告经多方、多次讨要无果,诉至贵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陈述,“原告经***介绍,共同承接了兰考县堌阳镇人民政府发包的兰考县堌阳镇范场村美丽乡村改造及孔场村党建红旗村打造绿化工程项目、堌阳镇镇村提升工程等六个项目”。其中的六个工程项目每个项目具体分别所欠工程款是多少不明确,其诉讼请求不具体,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473元,本院予以退还,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倪 盎
审判员 黄铁伟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宏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