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1541号之二
原告:海陵区联森木业经营部,住所地海陵区****市场内。
经营者:***,男,1979年1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琴,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滨海港镇民营创业园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海陵区联森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江苏烨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海陵区联森木业经营部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陵区联森木业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保全费820元,合计1688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戴红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