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2民初8588号
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崔德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永奕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大空间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靳亚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太史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大空间电气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山东荣创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曹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