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

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0422执265号 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新风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100499248602J。 法定代表人:潘伟熙,董事长。 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梧州市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A12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22MA5NLH6H57。 法定代表人:**保。 本院在执行贺州市勘察测绘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桂0422民初31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工程款74000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32.3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033元。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藤县中和陶瓷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2017年修改)D02-01-06-1#地块【不动产权证号:桂(2020)藤县不动产权第0××4号】予以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经对其名下存款、车辆、工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现有被执行案件39件,申请执行标的额约2600万元,均未执行到位。经向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留守人员询问,该公司于2022年春节放假开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职工工资拖欠约半年之久。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资不抵债为由,申请对梧州市南田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桂0422执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农章寿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