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0390号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南村镇东海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北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小镇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重庆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被告***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5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后五甲村103号。
委托诉讼的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小镇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降低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降低诉讼请求申请和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相应变更为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