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991号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鸣路东端北侧(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本院在2022年12月23日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