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3民初11991号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平度市南村镇海川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山东如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平度市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海鸣路东端北侧(南村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78-2号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男,汉族,1988年4月3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南村旅游度假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裕龙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3日立案,本院在2022年12月23日发出《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伟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