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602民初5711号
原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大道549号园林大厦五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美桂,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冬定,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生风,男,汉族,系宁C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及车辆驾驶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系宁CA0***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保险承保人,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陇西县巩昌镇崇文路北侧恒力大厦商住楼一、三层。
主要负责人:张万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显文,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马生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陇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3日以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陇西支公司协商处理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生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对被告马生风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生风的起诉。
审 判 长 袁 桦
人民陪审员 韩秀清
人民陪审员 袁胡英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欧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