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2733号之一
原告:***,女,198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南湖新区金星路滨水翡丽城小区第22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22558233Y。
法定代表人:许石贵,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覃,湖南祈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恩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罗永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