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

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执47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南湖新区金星路滨水翡丽城小区第22栋2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黄金口工业园东南片建银汽车产业大厦1栋A座单元12层9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05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工程款134,624.4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1,919元,由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2年9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义务。 2、2022年9月20日、2023年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证券、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保险、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财产情况如下: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3、2023年1月18日,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文书的义务,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4、2023年1月18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的档案信息,冻结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且已对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标的为134,624.42元。因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园景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市中联晟鸣置业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冲 审判员 刘 丹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月××日 书记员 张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