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执1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丁余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衣壮,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岳烨,新疆普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101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0690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车辆土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乌鲁木齐市××区房产手续,该房产处于抵押状态,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暂不处置。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4462.66元,未执行到位502437.34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智普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魏 震
审 判 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二 〇 二 〇 年 九 月 二 十 六 日
书 记 员 陈 学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