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

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595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351号2号楼A673-06室。
法定代表人:魏文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3号24幢214室。
法定代表人:刘世贵,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1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协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3,122,572.0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缴纳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3,625.7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156,19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存良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丽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