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

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1执59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魏文珍,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刘世贵,总经理。
原告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沪0101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协议确认:被告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2,325,126.05元及相应的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等;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民事调解协议生效后,被告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权利人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上海微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智赟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工商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指定谈话日,被执行人到庭财产申报,但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存良
审判员  李铭辉
审判员  吴昊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丽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