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

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1民初22219号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茸梅路555号2幢六层。
法定代表人:林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上海景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莉蔚,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山东中路337号。
法定代表人:章玉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波,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恺瀚,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恩韦司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金沙江西路1555弄383号2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马小平。
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江计算机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恩韦司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云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吴诵芬
审 判 员 陈梦琪
审 判 员 李 轶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顾 菁
书 记 员 顾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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