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1334号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恩平市。
法定代表人:刘付学聪。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武,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博罗县雷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门县。
负责人:何崇增。
被告:博罗县雷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
法定代表人:段小荣。
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博罗县雷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龙门县分公司、博罗县雷鹏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一致的货款支付意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32元(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汇茂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俐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