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780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与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02民初2780号
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权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洋,江苏展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负责人:毛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马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江苏新中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泽公司”)与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盐城分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轻大盐城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轻大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艳红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洋、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和无锡轻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件复杂,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原告蓝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洋、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和无锡轻大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磊、被告无锡轻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洪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蓝泽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终止原被告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并返还原告设计费2.4万元。2、判令被告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对设计项目、要求资料及文件交付时间、付款时间和双方责任等事项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依法履行合同,而被告无故拖延履行合同义务。后虽经原告多次催促,可一直未能依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曾多次与被告交涉相关赔偿事宜,可至今未果。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法特提出上列诉请,望贵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和无锡轻大公司共同辩称: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15年12月6日,定金和第二次付款付款时间违反合同约定,原告没有将资料提供齐全。第三次付款也不及时,产生的重大变更费用没有记入合同,最后的实际费用已经超出合同预算。
根据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8日,蓝泽公司(发包人)与无锡轻大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一份,无锡轻大盐城公司负责对蓝泽公司5#厂房(5798.4㎡)进行设计,载明:1、设计的内容为:⑴、含建筑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建筑构造详图、外墙、屋面、地面详图、门窗、基础结构、上部结构、消防、水、电平面详图;⑵、含总体鸟瞰图、单体效果图、单体建筑方案文本;⑶、含雨水、污水、改水、消防、供电、通信、智能化、路灯、安防详图;⑷、含建筑平面、立面、剖面、构造详图、基础结构、上部结构、消防、水、电详图。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地形图、用地红线图、规划设计总图电子版、一期施工图电子版;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建筑施工图方案及电子版(3份7天提交)、全套建筑施工图及电子版(8份15天提交)、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设计项目图纸及电子版(3份15天提交)。3、设计收费估计算为6万元,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定金6000元即总设计费的10%,施工图完成交付蓝图预算施工,第二次付费18000元即总设计费的30%,图审结束,图交甲方备案第三次付费24000元即总设计费的40%,第四次在验收结束后付余款12000元。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工程结束后付清全部设计费,勘察由设计人委托有资质公司勘察。4、双方责任:发包人在规定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发包人提交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的,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在合同履行期间,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的,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的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治疗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设计人按本合同内容进度和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过原定范围的内容作必要调整补充。5、违约责任:⑴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⑵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没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的,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上述第(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⑶、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千分之二;⑷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6、其他: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之外的工作任务,另行支付费用,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定金后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
2015年12月23日,蓝泽公司向无锡轻大盐城分公司总经理毛磊支付设计费定金6000元。2016年1月20日,蓝泽公司第二次向无锡轻大盐城分公司总经理毛磊支付设计费用18000元。
后原告向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多次催要设计图未果,遂于2018年2月2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原告设计费2.4万元并赔偿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后经案外人调解,原告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2018年5月28日,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分公司总经理毛磊向蓝泽公司出具承诺一份,载明:“本人承诺蓝泽图审6月15日结束(各项图纸),如不交付一切责任自付”。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分公司后制作了案涉工程的施工图并送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进行审查。2018年11月13日,盐城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中心向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发放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5#生产车间、生产楼施工图设计的审查合格书。原告在图审中心领取了施工图,后双方因施工图的修改和补充问题发生矛盾,原告遂再次诉至本院。
另查明:蓝泽公司建设的5#生产楼于2018年10月8日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事实为:1、关于设计图的迟延交付的原因问题。被告辩称系因为原告未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其设计图未能进行图审并交付。原告向本院提交了盐城市亭湖区政务服务中心的规划分局窗口告知书,该告知书载明: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的发放需要提交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2、关于设计图的交付问题。被告向本院提交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的图审材料复印件和邮件发送记录复印件2份,证明2015年12月被告向图审中心提交了编号为2015-M1230工程名称为5#生产楼的图,其还于2016年1月5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两次向收件人为731×××@qq.com发送了蓝泽单体方案本文。原告因被告提供的系复印件且未说明来源不予认可,对邮件的收件人也不认识,故不予认可。
3、关于原告主张的损失问题,原告提交了其与上海旺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江苏丰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1月10日、2018年9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各一份,证明2016年原被告双方设计的厂房需要的建筑施工总价375万元左右,2018年签订的合同所需费用是568万元,之间的差价是193万,是因为被告的过错造成了原告的损失。被告表示其对两份合同不清楚,但厂方没有开始建设。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无锡轻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一)关于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问题。原、被告之间因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履行产生纠纷,现原告已在图审中心领取了案涉的建筑施工图,但按合同约定被告仍有对设计资料出现的遗漏等进行修改或补充的义务,双方的权利义务并未履行完毕,设计款项也尚未满足全部支付条件,现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权利和义务。本院认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向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交付了定金6000元,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按约向原告交付了案涉厂房的设计草图,原告又向被告无锡轻大盐城公司缴纳了第二次的设计费用18000元。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对全套建筑施工图及电子版约定的提交时间为15天,被告辩称系因案涉工程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导致其无法交付施工图,但双方并未约定施工图的交付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作为交付施工图前提,被告向原告交付施工的蓝图后,其无证据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其他全套建筑施工图,其提交的电子邮件记录不足以证明其向原告交付了建筑施工图,被告案涉建筑施工图纸负责人向原告出具的承诺书也证明其迟延交付施工设计图纸,致双方矛盾的发生,故其应承担迟延交付图纸的违约责任,现双方又因图纸的修改等产生矛盾,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的权利和义务,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原告与被告无锡轻大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依法予以解除。
(二)关于设计费用的退还和损失的赔偿问题问题。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被告虽迟延交付了图纸,原告最终确实收到了图审合格的图纸,故其交付的设计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不应予以退还。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了第二次的设计费用,则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在该款项支付后的15天内向原告交付全套建筑施工图,原告是在图审期间自行在图审中心领取的建筑施工图,实际图审结束为2018年11月13日,该设计图延迟了两年多,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合同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设计费的千分之二,因被告的延迟交付图纸确实对原告工程的开展也带来的一定的影响,但原告也无证据证明其与其他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无法进行仅是由于被告的延期交付图纸所致,且原告在多次催要未果后也应及时的通过解除合同或其他方式进行止损,原告对损失的发生也有部分责任,本院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在原告尚未支付的第三阶段设计费用在折抵违约金的基础上,酌情确定被告另行支付原告违约的损失费用20000元。
(三)关于两被告的责任分担问题。无锡轻大盐城公司系无锡轻大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备法人资格,案涉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系由无锡轻大公司签订,故其民事责任由被告无锡轻大公司承担,故无锡轻大公司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
二、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损失费用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60元,由原告江苏蓝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贰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陈艳红
人民陪审员  张福桂
人民陪审员  蔡荣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孙志杰
书 记 员  徐 鑫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