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当然建筑(上海)工作室、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1283民初873号
原告:当然建筑(上海)工作室(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星村公路700号3幢28室(上海新海经济开发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东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银杏新村4区1号楼06室1楼。
负责人:*祝华。
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锦溪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当然建筑(上海)工作室(有限合伙)与被告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无锡轻大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原告当然建筑(上海)工作室(有限合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当然建筑(上海)工作室(有限合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