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225民初717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昌定。
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17层17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513U。
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忠,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骆泽胜,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骆泽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建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莫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