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25民初1792号

原告:***,男,1954年10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昌定,融水苗族自治县大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现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海青,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

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春晖花园**办公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513U。

法定代表人:黄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华忠,广西佳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3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建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国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