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桂0103民初21928号
原告:广西百塑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仙湖经济开发区长福路13号(远展投资大厦)15楼15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L61NB7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37号春晖花园A区办公楼17层1708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884095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鼎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
原告广西百塑联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塑公司)与被告广西恒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恒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恒源公司、***向百塑公司支付货款本金55346.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150.94元(以55346.52元为基数,按照LPR上浮50%的计算标准从2019年11月2日暂计至2022年9月11日,后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恒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百塑公司系一家从事建筑及装饰材料、金属材料、五金等产品批发兼零售的企业,恒源公司是南宁市青秀区恒大苹果园金色阳光项目的施工单位。2019年3月,***开始以恒源公司的名义从百塑公司处采购五金材料等,百塑公司按照***的指示将材料送至苹果园的项目工地。前期,百塑公司交付货物后***按时结清相应货款,2019年4月26日之后开始拖欠货款。经核算,百塑公司从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11月11日累计向项目工地供应了55346.52元的货物,恒源公司、***一直未支付相应货款,百塑公司久催无果。百塑公司认为,百塑公司与恒源公司、***虽未签订买卖合同,但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现百塑公司已按约定完成了货物的供应义务,恒源公司、***一直拖欠相应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双方虽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百塑公司有权要求恒源公司、***按照法定标准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综上,百塑公司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判如所请。
被告恒源公司辩称,1、恒大苹果园的水管电路消防等工程项目并非恒源公司承建的施工项目;2、案涉货物为水电消防器材,恒源公司未购买百塑公司的货物;3、恒源公司与***没有劳动关系和委托关系,***的行为与恒源公司没有关系。
被告***未作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百塑公司提供16份《广西百塑联建材有限公司送(销)货单》,载明:日期为2019年4月26日、4月29日、5月3日、5月9日、5月17日、5月19日、5月26日、6月3日、6月4日、6月13日、11月1日,收货单位为广西恒源建设,地址为××路××,货物名称为排水管、U型卡等,金额分别为413.8元、36262.12元、1056元、662元、7000元、701.1元、1471元、935元、406元、402.6元、6514.2元、669.5元、2379元、390元、260.1元、3395.9元,上述金额共计62918.32元。上述送货单中,除金额为390元、3395.9元的送货单未有“***”签收,其他送货单均有“***”字样的签收,有“***”签收的送货单金额为59132.42元。
2022年10月8日,百塑公司以恒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至本院,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百塑公司应对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负有举证责任。百塑公司与恒源公司、***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其提供的16份送货单中未加盖恒源公司的公章,部分送货单仅有***的签名,故百塑公司据此主张其与恒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恒源公司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的责任。百塑公司提供的16份送货单中,金额为59132.42元的送货单均有“***”字样的签名,***亦未到庭抗辩,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百塑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百塑公司已履行了供货的义务,故其要求***支付货款55346.52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至起诉之日止未能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百塑公司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但双方对此未作明确约定,故本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逾期付款利息调整为:以未付款项55346.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起诉之日即2022年10月8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对百塑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向原告广西百塑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5346.52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5346.5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从2022年10月8日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2、驳回原告广西百塑联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141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01********。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