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2民初4756号
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伍劲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王中,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崇华。
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0元,退还原告武汉万发心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宋晨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