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9081号之一
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杨公路860号2幢、3幢。
法定代表人:张胜宇,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
法定代表人:金崇华。
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远大住宅工业(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毛水龙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郝白婷
书 记 员 郝白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