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7民初2753号
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300212291D。
法定代表人:金崇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林,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武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汽渡路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7568396044G。
法定代表人:雷冬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纠丽英、佘航远,湖北蕙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于2022年6月14日开庭审理后,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52.00元,减半收取6426.00元,由原告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臧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