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106执3876号
申请执行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13)。
法定代表人:金崇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又名梁翔羽),男,汉族,1972年5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鄂0106民初116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人天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14360元,执行费1261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限额1026970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