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县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1民初2024号 原告:李长华,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被告:***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下板城镇大杖子村(***温泉物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北省***。 被告:河北省承德市***仓子乡小河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仓子乡小河西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村长。 本院审理的原告李长华与被告***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仓子乡小河西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长华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仓子乡小河西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长华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长华撤回对被告***禹畅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河北省承德市***仓子乡小河西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6.00元,由原告李长华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