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财保185号
申请人:贵州龙雨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衣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濛江街道涟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1MA6E0XL636。
法定代表人:陈斌亮,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扁井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6008519L。
法定代表人:黄元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贵州龙雨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贵州龙雨园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687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陈斌亮提供其名下吉利牌汽车及银行账户内存款作为担保。本院已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受理。
经审查,申请人贵州龙雨园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陈斌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贵J×××**、车架号为LB3772428GX108162的吉利牌汽车;
二、冻结担保人陈斌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91的账户内存款3万元;
三、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872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车辆)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房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要续封,需于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十五天前向我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原查封、冻结、扣押措施将自动解除。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先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刘川平
书记员余爽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