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3民初22133号之一
申请人:贵州***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城基路246号A栋1层。
法定代表人:夏术琼。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捷、蒙朝义,广东天穗(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扁井巷76号B幢1层。
法定代表人:黄元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乐山,贵州乐淑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原告申请,作出(2021)黔0103民初2213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名下的相应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它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杨灵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