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申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琪隆,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一审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扁井巷78号B栋1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非法获利,应予以返还。**将“迪蒙特国际大酒店”外墙钢架工程劳务转包给***,按照40元每平方米进行结算。**因资金困难延期支付劳务款,在劳动部门调解下**向***出具了80000元欠条,后***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判决且已执行完毕。***共收到158000余元劳务费后,便对工程不管不问,导致剩余工程无法完工,**要求***退还未完工部分劳务费无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35000元,但法院认为系重复起诉,驳回**的起诉。因此**只能对本案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新证据问题。**申请再审提供现场照片、调查笔录、结算单、分包协议、(2020)黔01民终2172号民事裁定书、证人刘某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新的证据,拟证明***与**之间的劳务转包工程有未完工部分及***不当得利的情况。经查,本案系***依据**出具的欠条诉请**归还欠付的劳务费70000元(**还10000元已扣除),而**所主张***不当得利的问题,是包含在***收到的158000余元之中,这涉及***与**的另行结算问题,与本案诉争的80000元劳务费的判决有欠条和已还款为依据,且**在该判决宣判后未提出上诉,说明其对该判决已无异议,本判决不影响双方的另行结算。故**该项再审事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潘 源
审判员 毛永鸿
审判员 陈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仕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