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30民初4122号
申请人:廖朝与,男,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马临街道办事处沔山村xxxx。
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中天世纪新城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元波。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申请人廖朝与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511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案件顺利执行,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75117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福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袁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