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21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习水县。
原审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扁井巷78号B栋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07600851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州天瑞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阳县人民法院(2019)黔0121民初218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0年9月16日以本案不符合开阳县人民法院受理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一方当事人有法人组织,当事人应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代 娜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汪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