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5财保7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已向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贵阳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仲裁期间转移财产,保障仲裁裁决得以顺利进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98,6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815812018520160000016)作担保。2019年1月11日,贵阳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神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98,6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怀宇
书记员  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