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02民初394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5月27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创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行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2年10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洪,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冬,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南段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36618719T。
法定代表人:袁硕,系该公司总经理,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锐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4月11日以伤情问题暂不能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云
书记员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