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黔01执2543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贵州龙洞堡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航空港经济区铁通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仲裁委员会筑仲裁字(2023)1299号裁决书,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贵阳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某某物流港置业有限公司人民2249072.63币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执行费等。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