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03财保797号
申请人:***,女,198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被申请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536号1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45075058C。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214G,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浙江**特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交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