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12民初3921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7月3日,汉族,住杭州市临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原告***之子。
被告:杭州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衣锦街728号金岸大厦31号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6998008011。
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214G。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