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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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961号
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21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