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华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4961号 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太湖源镇青溪街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719534214G。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原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既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