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华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11民初9476号 原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系被告职工。 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系被告职工。 原告***与被告临安市**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昊公司)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锦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的**汽车(车牌号为:鲁B0××**)外墙漆涂料污染腐蚀汽车清除维修费用及恢复原状费用4000元,由此折旧事宜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元,因诉讼产生的往返法院和鉴定机构的油费、过路费等产生的交通费500元,共计5500元。**汽车鲁BW××**外墙漆涂料污染腐蚀汽车清除维修费用及恢复原状费用2000元,由此折旧事宜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元,因诉讼产生的往返法院和鉴定机构的油费、过路费产生的交通费500元,共计3500元。上述两辆车合计9000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司法鉴定评估费。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4、请求上述被告方向原告赔礼道歉。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以下子简称“临安**公司”)在“****D地块”项目施工外墙漆涂料时,外墙漆涂料飘落到隔路相邻的原告居住地青岛市××路××号××小区院内,造成原告私家车**汽车车牌号为鲁B0××**和**汽车鲁BW××**的汽车车身多处(共导致小区40辆车不同程度)受污染腐蚀,该涂料漆附着力极强,正常洗车无法去掉,严重腐蚀了车身原厂车漆,该涂料对车辆表面的腐蚀具有不可逆性;该项目的实际开发单位为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事后原告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多次主动找被告沟通,望尽早解决问题恢复车辆原状,但被告均不予回复,毫无解决问题的诚意。被告的行为及车辆正常使用导致的出行不变,给原告造成了物质损失和精神上的困扰。 被告**公司答辩称:原告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外墙涂料不具备腐蚀性,本案侵权案从原告提供证据看,与我公司并无直接因果关系,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原告财产损失均无法律依据支撑,即使退一步讲,污染是由我公司造成,按照侵权责任法,我公司可以将原告车辆恢复原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求。 被告锦昊公司答辩称,同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原告称2020年11月,被告**公司在“****D地块”项目施工外墙漆涂料时,外墙漆涂料飘落到原告居住的青岛市××路××号××小区院内,造成原告车牌号为鲁B0××**的**汽车和鲁BW××**的**汽车车身多处受污染腐蚀。 原告提交涉案两辆汽车的照片,车身多处存在白色污点。被告**公司对于照片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于证明事项及关联性有异议,称照片无法显示在我方工地污染,仅凭照片的点点无法证明是我方材料所致。 2、原告庭前提交的登记表,显示海岸风情小区40位车主的不同车辆因外墙涂料导致污染,其中包含原告的两台车辆。 原告提交民生新闻采访视频一份,欲证明被告不正当施工洒落墙漆污染了原告的车辆。被告**公司对此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事项异议,视频可以看出大部分业主都接受了洗车卡恢复原状的意见。 3、原告提交青岛宝宁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估价单,显示鲁B0××**的**汽车进厂日期为2021年3月24日,全车抛光处理油漆点的费用为4000.20元。 原告提交2021年4月29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力汽车配件销售部出具的《鲁BW××****凯越车去污维修说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到店进行维修事故处理时,同时提出该车被外墙涂料漆污染进行去污维修问题,清理附着在车体表面不同位置的外墙涂料漆,会导致车辆的原车表面漆产生明显损伤;清理喷涂的动作发生在喷涂污染事故后较长时间,这种错过最佳时效拖后清理的行为,又加之是大全车不同地方面积,密均有喷涂的污染,在清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导致原车表面漆产生明显损伤,经现场评估,如彻底解决、修复回复原厂漆,需全车喷漆,总费用为2000元。 被告**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原件盖的并非公章,另一份复印件无法证明真实性,证明事项亦有异议;汽配公司出具的证明显示的是车辆后方被划,因此2000元并非维修车漆污染,而是包括车辆维修费,且**汽车年份是10年以上,车辆外观本来就有损伤;**出具的维修费因其不是专业机构,被告不认可。 4、被告临安公司提交检测报告一份,欲证明该公司外墙涂料不具备腐蚀性,且***,外墙涂料经过专业机构鉴定认证。原告对此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称报告无公章。 5、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涉案车辆尚未维修,无确切证据证明维修费用。原告主张的折旧财产损失、交通费,也未提交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纠纷。原告***所提交的照片及维修说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原告的两台车辆车身存在污点,原告庭前提交的登记表中有原告的两台车辆以及其他业主的车辆,被告对于原告提交的民生新闻采访视频予以认可,并表示大部分业主都接受了洗车卡恢复原状的意见,结合上述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的两台车辆的污点系被告**公司在“****D地块”项目施工外墙漆涂料时导致,二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公司系直接侵权人,应对原告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提交的维修说明、估价单不能作为涉案车辆损失的判定标准,被告愿意为原告车辆恢复原状但原告予以拒绝,而其他大部分业主已经通过洗车方式解决了相关问题,原告应理性维权,错过最佳时效拖后清理维修会导致损失扩大,故本院认为原告可以要求被告**公司为其恢复原状或选择维修并根据产生的实际合理损失进行主张权利,原告目前主张的维修费用及折旧损失8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10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锦昊公司与被告**公司不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要求被告锦昊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书面上诉状正本1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视为未上诉。 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审 判 员  梁 玮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葛 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