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临安华诚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

***、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奕武,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