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7224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奕武,男,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临安**建筑劳务承包有限公司、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2021年8月16日,原告***、被告青岛锦昊**置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