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汇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宝鸡汇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张谢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人民法院
宝鸡市***人民法院
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304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汇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南指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071281620E。
法定代表人:曹林芳,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6103040596986181。
法定代表人:谢周录,任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304民初1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逾期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中,向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864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70元,执行费6209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
经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机动车等财产。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亦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汇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财产调查结论无异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采取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村村民委员会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调查结论无异议,亦无被执行人***美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财产线索,案件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陕0304执16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贾小兵
审 判 员 李锁让
审 判 员 赵民权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佩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