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5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9-1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6215639XC。
法定代表人:李祥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姑孰新城明月轩9-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828136。
法定代表人:薛辉,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立案执行的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当涂县宏春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均在安徽省当涂县,且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房产,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马鞍山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马仲案裁字第0129号裁决书,现指定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行。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及本院移送的该案卷宗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宋 毅
代理审判员  艾海涛
代理审判员  戚冬冬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