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03民初755号
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大龙湖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继芹,总经理。
被告: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央花园9-1816。
法定代表人:李祥明,总经理,(原告诉状列明)
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普纳特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诺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魏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