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1民初35516号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30882D。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靖,男,198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系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女,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东山区,系该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新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17397305464。
负责人:冷常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广东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均禾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旭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