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1022号
原告:**宏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豫区曹集乡全民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苏晓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军,江苏三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长江路23号新一城商业中心2幢604号房之一。
负责人:游沭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宏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邦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志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