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14民初14438号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政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231230882D。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远,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北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4714267065U。
负责人:何强。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一帆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孙诗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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