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908号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广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女,汉族,1977年12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嘉靖,男,汉族,1989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唐晓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如,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敏、邓嘉靖,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军、王晓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37675.55元及利息(利息以437675.55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6日起计至2020年2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至款项偿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11月16日签订合同编号为*施工*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下简称“建设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将“*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按被告要求完成了工程项目,并于2018年5月21日将工程移交被告使用至今。根据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工程价款为¥809675.55元,原告已于2018年12月28日将工程款结算文件提交被告,但被告却未依约足额支付工程款,虽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只支付了工程款372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项437675.55元未支付。被告应承担迟延付款行为造成的全部法律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程款、支付迟延付款利息及原告为维护权益而支付的诉讼费等一切费用。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未配合提供财政投资评审所需的结算资料,未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结算评审,尚不符合支付剩余工程款的条件。二、原告主张尚欠的工程款437675.55元是原告单方计算的,且存在诸多瑕疵,该金额未经被告核算确认,也未经财政结算评审,不能作为支付依据。三、原告至今未办理案涉工程交接手续,原告称已于2018年5月21日将工程交付被告使用至今与事实不符。四、原告拖延提交财政评审、结算所需材料,应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迟延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16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合同编号:*施工*号】,约定:工程名称为*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工程地点为*路*,工程内容为绿化改造、园林建筑、装饰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综合单价包干、项目设施费包干。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28天,拟从2017年11月24日开始施工,至2017年12月21日竣工完成。合同总价496000元。合同专用条款81.3进度款支付:(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价款支付方式:1、正式入场开工7天后,按合同价的50%支付首期进度款;2、工程通过整体验收后,按合同价的30%支付第二期进度款;3、工程结算审核后(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本工程的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完整的结算审核报告),以结算审核价为依据支付第三期施工进度款,累计支付额不能超过工程结算审核价的95%;4、以工程结算审核价为标准,剩余5%作为工程保修期内质保金,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施工单位。82.竣工结算:按现行的评审程序进行。83.1(1)竣工支付期限:按现行的财政结算评审程序进行。双方另约定: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在结算总款中扣除;工程质量保修期且缺陷责任期期满后,经发包人认可后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从合同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合同工程质量保修期,双方约定如下:绿化补种部分的成活保养期三个月、保存保养期九个月;园林建筑结构、铺装、绿化补种、园建小品、围栏结构等全部保修期为一年。
2017年11月24日,案涉工程开工建设。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加。2017年12月25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000元。2018年5月21日,案涉工程完成竣工验收。
2019年10月21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尽快结算的催告函》,催促被告尽快对结算资料进行结算。被告于2019年10月23日签收该函件。2019年1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尽快办理*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结算的函》,要求原告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提交结算资料,以便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复函称已提交结算书等资料,但因被告与设计单位未能签订合同,所以设计单位不同意盖章,导致本工程图纸未能完善。
2020年3月,原告就案涉纠纷向本院起诉被告,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2020年9月3日,原告向被告移交案涉工程结算的相关资料。2020年9月1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街关于补充完善*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结算资料的函》,称原告提交的资料存在一期工程资料与二期工程资料涉嫌雷同、竣工图不应将*南区纳入等问题,要求原告按要求做好材料的修改与补充完善工作。2020年9月22日,原告复函被告就此作出说明,认为竣工图应将*南区纳入。2020年11月12日,原告向被告移交竣工图纸等资料。2020年12月15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发函催促尽快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020年12月23日,被告复函原告称根据合同约定,本工程结算须按照现行的财政结算评审程序进行,要求原告实事求是的重新修改并提交竣工图,按照原设计图纸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剔除属工程增项部分的内容,切实完善合同内工程量确认工作;合同外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列入附加零星增项合同及增项竣工图,以便开展后续合同补签、概算和结算评审等相关工作,并在2020年12月30日前提交符合结算送审要求的结算书和竣工图。
2021年2月22日,被告通知原告参加案涉工程结算审核单位的摇珠选定工作。2021年2月24日,被告委托摇珠选定的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案涉工程的结算审核工作。后原、被告就结算审核工作相关事宜进行多次沟通。2021年8月9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结算评审书》,审核结论认定*设施及装饰提升工程结算送审金额495765.14元,经审核审定金额455417.51元,核减金额40347.63元。同日,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设施及装饰提升附加零星工程结算评审书》,审核结论认定*设施及装饰提升附加零星工程结算送审金额313910.43元,经审核审定金额285427.71元,核减金额28482.72元。被告对上述评审价格无异议,主张上述评审总金额合计为740845.22元,扣减已付的工程款后,同意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8845.22元。
原告对上述评审结论提出以下异议:1、路面方形透水砖工程量与我司计算量有差异,评审单位的工程量不合理;2、平整场地、挖土方、余方弃置等需根据路面方形透水砖工程量调整;3、新增单价应按照规定给予预算包干费;4、宣传栏基础工程量需按图纸重新计算;5、已开发票部分的税金为11点,应按现行税率调整;6、砍树树干跌落、车辆机械进场施工造成透水砖损坏,需补充72工日进行修复,评审未补充该项。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上述异议复函称:1、路面方形透水砖工程量,与附加零星工程中颗粒防滑路面工程量部分重复计算,扣减重复部分。2、与路面方形透水砖有工程量关联的场地平整及土方工程量相应核减。3、关于新增单价要求计算预算包干费,新增项目要适用依据主体合同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北京国金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施工预算书文件,不计算预算包干费。4、关于宣传栏基础工程量,审核按送审工程量不作核减,对于要求核增送审工程量,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确认说明。5、要求计算已付工程款的发票税金差额,为本次提出,属于对税率10%计的送审结算进行核增税金,无建设单位对已付款发票的确认说明。6、关于砍树树干跌落、车辆机械进场施工造成透水砖损坏修复增加70个人工工日的计算问题,该签证单具有监理单位盖章但无签署意见、70个修复工日统计过程、修复透水砖,并且缺建设单位签章及意见。原告在庭审中称其未向评审单位提交第6项异议所涉的签证单,该签证单无业主单位盖章,想看看评审单位评定的结算金额是多少,如果结算金额评定的太少才交。被告表示其是在结算评审报告出具后才收到原告所交的该签证单。
以上事实,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付款凭证、结算评审书、往来函件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属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原、被告签订的案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已完成案涉工程施工,被告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款的结算数额。合同约定案涉工程结算审核由建设单位委托负责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出具完整的结算审核报告,现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已出具结算评审书,评定案涉工程结算总金额合计为740845.22元,原告对该评审结果虽有异议,但并无充分理由和相反证据,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亦就原告提出的异议作出了明确回复,理由充分,本院对该回复意见予以认可,对原告的异议不予支持,并认定案涉工程的结算总金额为740845.22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2000元后,扣减该已付款项后,被告尚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368845.22元,现被告亦同意支付该款项,本院对此予以认可。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出具结算评审书,被告在该评审书出具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现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直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利息应自评审书出具的次日即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原告主张按照自行送审的结算金额计付案涉工程款及支付利息不符合合同约定,亦无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8845.2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68845.22元为本金,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589.54元,由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070.09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6519.45元。被告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担的上述受理费须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给原告广州新业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张旭增
人民陪审员  招敬南
人民陪审员  陈月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冼颖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