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北华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381民初2806号
原告:***。
被告:湖北华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军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小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正宏,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承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程 锐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冯爱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