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22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八一中路47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新村***号综合大楼*楼。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333号先锋楼A4。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91民初5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俞水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陆庆
书记员严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