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

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591执3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0000071780249X9,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新村**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创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0914780419,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兴浦路**先锋楼A4/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5649362853,住所地,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八一中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地质勘查院与被执行人苏州晟珑珠宝有限公司、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被执行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系其真实的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91执359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青海中煤地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高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