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455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1月15日出生,平江县人,住汨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兵,汨罗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在地:汨罗市工业园区龙舟南路。
法定代表人:熊兴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鹏,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书妮,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湖南康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汨罗市川山坪镇集镇。
法定代表人:吴鹏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汨罗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
原告**诉被告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南康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原、被告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南康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汨罗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湖南康安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
本案案件受理费808元,减半收取为40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廖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刘腾飞
书记员吴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