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民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18号-2号2层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建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38街坊八大家花园45号楼14层1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建丰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5民初17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95元,减半收取3197.5元,由上诉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叶 欣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欣
书 记 员 ***